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深化内涵,转变传统资助机制,扩大学生在实际岗位中的工作机会,增强学生的工作责任意识和就业观念,加速大学生个体社会化进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完善自我、提升能力”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坚持科学统筹、强化引导、严格管理、提升服务,使勤工助学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以勤工助学的名义招聘学生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同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按“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
(一)固定岗:指长期设定的岗位。
(二)临时岗:指不具有长期性,设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岗位。
第八条 设岗原则
学校各用人部门结合本部门定编情况和实际新增工作量,统筹考虑,按需设岗,制定待聘岗位计划,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核方式等,以岗定人。岗位按学年设置,学校每学年设置的岗位总数由学生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会商核定。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可应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应聘学生须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备受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身心健康。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取消其当年应聘资格。
(三)其他应聘条件和职责由用人部门提出,报分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聘用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于每年九月初,将该学年固定岗位设置计划及岗位要求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二)岗位招聘工作于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启动。应聘学生可在学校网站登录“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服务门户”,提出“勤工助学上岗资格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用人单位确定聘用人选后,应在一周内通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登录“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服务门户学工系统”,完成受聘学生上岗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受聘学生须经培训后上岗,岗位聘用起始期原则上为每年九月,聘期为一学年。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管理
(一)为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勤工助学学生,若学生确实不适合岗位工作,用人单位需至少提前一周通报学生资助中心,经相关部门磋商后,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在学工系统中调整该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根据有关部门(机构)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请假,否则扣发酬金,并按自动放弃勤工助学岗位论处;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在学工系统中为其办理离岗手续,否则不予发放酬金,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申请。
(四)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已到岗但不认真工作,以及私自转让岗位或冒名顶替上岗的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酬金,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申请。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申请。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生活铺张浪费,将勤工助学酬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
(一)勤工助学学生一经聘用,用人部门就应将其视同本部门员工对待,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格考核。
(二)岗位考核分月考核、学期考核两个阶段进行。月考核由用人单位通过学工系统进行;学期考核由学生自评、单位考评、学校考评三级组成。学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任职。对岗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学生,用人部门可提前一周提出终止该生岗位工作的建议,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该生将被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实践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协议,并向其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不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不低于10元/小时,每月工作量不超过40小时,月最高岗位酬金不超过450元/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在月底对学生进行当月考核,在下个月五号之前根据考核结果在学工系统填报当月实际发放酬金,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酬金按月划拨到其银行帐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政学〔2014〕8号)同时废止。
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