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全面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成才,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等负有指导责任的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
(二)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三)熟悉被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了解专业的社会需求。
(四)熟悉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具有3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就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介绍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专业发展前景和动态,指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解答学生对专业的疑问,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学习基础、学科偏好、个性特征以及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重修、修读第二学位、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等给予指导。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调研、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修读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及时向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建言献策。
(五)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引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等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
第六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校内其他部门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跨学院或从校内其他部门选聘的,需经所聘教师所在学院、部门同意。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教师自荐、系(教研室)推荐、学院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学业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教学工作年限等基本信息。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学业导师名单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新任学业导师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实施全员覆盖,原则上每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20人,聘期四年。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业导师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组长由校本科生学业导师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受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学业导师受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的领导。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要从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学院要定期召开由全体学业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学业导师工作,抓好学业导师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要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采取集体指导与分散指导相结合、定期指导与不定期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见面指导。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生每学年接受指导不少于1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业导师工作记录薄》上记载,每学期末应向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每学期末,组织学生填写《学业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要求学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各学院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0.5个课时标准计算课时量。
第十六条 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学业导师,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学业导师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提交辞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业导师工作记录簿
班级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接受指导学生签名: 学业导师签名:
学业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
学业导师姓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评议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是否向学生宣传和解释学校关于教育教学的相关文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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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学生进行专业教育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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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帮助学生制定了合理、科学的课程修读计划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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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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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学期至少召开了2次集中指导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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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过多次分散指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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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常用网络、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手段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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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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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学生指定专业必读参考书,并指导学生阅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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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等活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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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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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业导师的总体评价及建议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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